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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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流程,明确重要事项与责任目标,保障医院消防安全与运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1库房消防管理
1.1 各级各类库房的消防工作必须由科室领导主抓并负责,专职专人管理,建立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并对新职工进行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易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醒目标明物品名称和灭火方法。
1.3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严格控制温、湿度不超标准。物品入库应当有专人检查,禁带火种入库。对包装破损的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4库房内不得堆放大量纸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学物品。
1.5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绝对不许吸烟和使用电炉,库房内电线应穿管,不得使用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并加装防爆罩,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1.6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库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不得挪用。仓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1.7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精神麻醉物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2手术室消防管理
2.1 手术室其火灾危险性主要与使用易燃易爆的麻醉剂有关,其吸入浓度大都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之内。必须落实如下防火防爆措施:
2.1.1 手术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排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2.1.2 控制易燃物。操作要谨慎,绝对禁止任何火种。不得使用盆装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药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储存。其中氧化亚氮必须与其它可燃品分开存放。
2.2 应有静电消除措施。应采用特制的导电软管,铺设接地的铜板或金属网,用易燃性麻醉药的过程中,禁止使用电灼、电凝器、激光刀。凡需使用心电图、除颤器、内窥镜等带电器械,各项检查工作均应在手术前做好;手术室内非防爆型开关、插头,应在麻醉前插好,并需等手术完毕,乙醚蒸气排除干净后,方可切断或拔去插头;手术室内禁止使用电炉、酒精灯等明火,电源、动力系统的电源设备绝缘性能必须良好,防止短路产生火花。
3氧气站消防管理
3.1 严格按规定使用电源。氧站周围架设高、低压电缆应大于安全距离。
3.2 做好避雷和防静电保护。
3.3 氧站工作区严禁烟火,杜绝明火。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进工作区。
3.4 工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管道、阀门使用方法,并制定应急处理的预案,进行演练。
3.5 按规定进行加氧等操作,加氧时清理四周火源,无关车辆不得进入,确保进出安全。
3.6 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防火工作。进入氧站工作区一切人员事先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服从管理。
4放射科消防管理
4.1X线机室除了保证安装机器所需的面积外,还必须有足够的余地,做到环境宽敞、通风良好,以保证正常工作和机器的散热。
4.2 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应设置一个专用的电源变压器。为保护高压电缆,X线机用的电缆应敷设于电缆沟内,缆沟应封闭,防止老鼠咬坏电缆。
4.3X线机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4 控制台应置于空气流通、整洁、干燥的场所,切忌潮湿、洒水并应定期检查和保养。
4.5 组合机头散热不强,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可太长,温度高时,可用电风扇帮助散热。
4.6 高压发生器及机头不应随意打开观察窗口和拧松四周的固定螺丝,以防落入灰尘。
4.7 在工作中要经常察听高压发生器或机头是否有异常声响,如有吱吱或啪啪的放电声,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查维修。
5药库、药房、制剂室消防管理
5.1 药库
5.1.1 药库位置应设在医院一角,不得与门诊病房等病员密集的地方毗邻,不得靠近胶片室、手术室、锅炉房等建筑。
2.5.1.2 易燃药品或含有较多易燃品的药品,如酊剂、醑剂等,应分放在不燃材料砌成的药品架中,乙醚应避光储存,室温不超过28℃。
5.1.3 在储存乙醚、乙醇、二甲苯等易燃品时应分库或单独存放,并有排通风设备,开关、照明应设在室外,中药库中存放大量中草药时,应定期翻堆、散热,以防自燃。
5.1.4 药品储存时,氧化性的药品与乙醇、丙醇、乙醚等易燃药品等不得混放,应分间储藏;苦味酸、叠氮钠、大量的硝酸甘油片剂,亚硝异物酸等药品应单独存放;叠氮纳应储存在沙盘内,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等氧化剂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5.2 药房
2.5.2.1 含醇量高的酊剂、醑剂等,大包装存量不宜超过2日量。乙醇、乙醚等易燃液体以1日量为宜,乙醇等易燃液体以500ML瓶装为宜,配方配制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时,不得用纸袋包装,并不得与其他药品配伍或混放。
5.2.2 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相互作用后有着火或爆炸危险的氧化剂与还原剂、氧化剂与可燃品、苦味酸与金属盐等药品均属配伍禁忌,苦味酸应溶成水溶液配出,不宜将苦味酸结晶直接发出。
5.2.3 药房内有大量废弃的纸盒说明书等可燃物品,应集中放在金属桶中,不得随地乱丢。
5.3 制剂室
5.3.1 制剂使用的乙醇、丙酮等易燃溶剂,应分室储存,远离明火热源;液状石蜡、酊剂、凡士林等应注意保管,与明火及性质相抵触的药物进行隔离。
5.3.2 使用火棉胶套封口时,应在排气罩下进行;剥下的零星火棉胶必须放在有盖的搪瓷桶内;废火棉胶应及时处理掉或浸没在水中。
5.3.3 配制比例乙醇溶液时,注意不得破碎、外溢,出现意外应立即打开门窗、熄灭明火。
6生化检验室消防管理
6.1 平面布置
6.1.1 生化检验室不宜设在门诊病人密集的地区,也不宜设在医院主要通道口。
6.1.2 试剂橱应放在室内一角,电烘箱,高速离心机应设在另外一角。
6.1.3 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使有毒、易燃气体蒸气能及时排出。
6.2 试剂的储存与保管
6.2.1 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液体应放在试剂橱底层阴凉处;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等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必须隔离储存,不得混放;乙醚应避光储藏,未用完的不能储存在普通冰箱,以免发生爆炸。
6.2.2 用作防腐剂的叠氮钠有爆炸危险且剧毒,应包装好放在黄沙桶内,专柜保管,平稳防震,双人双锁,苦味酸应先配成溶液后存放,避免触及金属。
6.2.3 试剂标签必须齐全、清楚,以防弄错后发生异常反应引起危险,应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清理。
6.2.4 乙醇用量较大应另室单独存放,有液化气的也应分室储存。
6.3 主要操作
6.3.1 多次回收套用溶剂,应注意产生过氧化物的危险,特别是乙醚。
6.3.2 使用各种烧瓶,瓶内外均有可靠温度计。
6.3.3 使用烘箱操作时,含有易燃溶剂样品不得用电烘箱烘干,可用蒸汽箱或真空烘箱,严格按说明书操作注意事项执行。
6.3.4 加热用酒精灯的点火灯头应为瓷质,不得用铁皮;正燃烧的酒精灯不得添加酒精;熄灭酒精灯火焰时应加盖熄灭,不得口吹;必须使用的电炉采用封闭半封闭式;玻璃仪器不得直接放在电炉上,而应下衬专用石棉网。
6.3.5 对易分解的试剂或强氧化剂(如过氮酸)在加热时易爆炸,务必小心,应在通风橱内操作;每次操作完毕后,应立即将易燃剧毒品归回原处,不得在台上存放;室内检验的电气设备,应合格安装,定期检查,防止漏电、短路、超负载等不正常情况;一切烘箱等发热体不得直接放在木台上,烘箱铁皮架与木台之间应有砖块、石棉板等隔热材料垫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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