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医院财产和职工、病员生命的安全,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随时接受上经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消防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医院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由院长确定一名院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具体负责医院的消防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科室负责人,病房护士长是本科室、病房防火责任人,对所在科室、病房防火工作负责。各岗位的职工对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负责。 3.医院各级、各岗位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全体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制度。 4.任何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5.医院应把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医疗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好以下防火工作: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全院职工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防火意识,增强防火观念。积极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减少或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2)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分析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研究整改的措施和方法。 (3)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配备足够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4)制定、建立和完善医院防火制度,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伍,并开展训练活动。 (5)听取防火职能部门对医院防火工作的汇报,采纳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医院在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平面布局、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供水等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6.各级防火责任人应做好本部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教育本部门和各岗位人员遵守执行医院制定的以下防火制度: (1)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科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的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处吸烟、烤火或其他火源热源的使用。 (2)不准私烧电炉或高温电热器具,因工作需要经医院领导批准,允许使用的科室,要加强管理,定人使用,并做到人走、停电时关闭电源。 (3)用火、用气、用电和电器使用部门应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发现不安全的地方和因素,应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4)有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的科室要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并经常对设备、仪器及电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电压不正常时不得使用,人走、停电时应关闭电源。 (5)各科室各部位要爱护和保管好所在科室、部位的灭火设备和器材,使之良好好用,不得随意损坏,一旦发现损坏,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视情况赔偿。 (6)不得隐瞒火灾,发生火灾时要勇于扑救,并报火警电话“119”。 7、违反本制度的科室或个人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及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或报请上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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