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交接班制度 一、 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任一线值班,主治医师任二线,副主任医师可参加第三线值班。实习生、试用期人员及进修医师不可单独值班。 (二)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 (三)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簿,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并同时重点扼要记入交班记录簿。 (四)值班期间急诊入院病人,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然后根据时间情况补写病历。 (五)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住院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 (七)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护理人员请叫时应立即前往诊视。 (八)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得到休息时,过后酌情予以适当补休。 (九)每日早晨8:00,病区召开晨会,值班医师报告值班期间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并向经治医师交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十)值班医师每晚9:30与值班护士共同查房,包括对陪伴人员、病房卫生及安全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值班医师负责值班室的清扫。 二、 有关科室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药房、检验、放射、心电图室等科室的值班人员,应提前1 5分钟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做好所用器械和仪器等交班工作并记入值班本。 (三)尽职尽责,完成班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科室,应向院总值班说明去向,以便寻找,避免影响工作。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 住院二周仍未明确诊断或按常规治疗效果不好的疑难病例患者,各科应及时组织疑难病例讨论会。 二、 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三、 病例讨论会,科室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并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与会者。 四、 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医务处派人参加。 五、 病例讨论会,经治医师负责介绍病情,与会者认真讨论,并提出分析意见。 六、 讨论会结束时,由科主任做总结,经治医师及时将讨论情况记入病历,并经主持人审签。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各科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召开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即时进行。 二、死亡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三、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医务处派人参加。 四、讨论会内容围绕对诊断、治疗、抢救的意见、死亡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进行。 五、讨论情况由经治医师及时记入病历,并经主持人审签。 术前讨论制度 一、 重大、疑难、新开展的手术及凡属《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中的甲、乙类手术都必须进行手术前病例讨论。 二、 术前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三、 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医务处派人参加。 四、 讨论内容围绕制定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及护理要求等进行。 五、 讨论情况由经治医师及时记入病历,并经主持人审签。 三级查房制度 一、三级查房是指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的查房。 二、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2次。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检查病员。 三、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责任护士和有关人员参加。 四、查房前,经治医师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查房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五、查房内容包括:确定病员的诊断、制定治疗方案;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病员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观察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主任查房制度 一、主任查房是指:专科主任、病区主任、主任医师的查房。 二、主任查房每周举行1~2次。 三、主任查房是针对整个专科、全病区病员的查房。 四、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危重病员、新入院病员的诊断和治疗问题。 五、查房内容包括:确定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首诊负责制度 一、即首诊医师负责诊疗和抢救,不可拒诊和推诿病员。 二、对非本科疾病病员,应详细询问病史和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后,请相应专科医师会诊。 三、危重病员应由首诊医师负责抢救,如属非本科室范畴,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医师共同参与抢救,等接诊医师到来向其介绍病情后方可离开。 四、对于复杂病例,应由首诊医师负责诊断和进行必要的治疗,并通知医务处请相关科室医师共同进行会诊和治疗。 五、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或本科二线班人员。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告医务处、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人员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六、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处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人员。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之气等供应。 十、各科每日须留有机动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力求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词句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病历不得刀刮、胶粘、涂黑,医生应签全名。 (二)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四)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五)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六)日期和时间写作举例:2005-01-21 16:20。 (七)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八)中医病历应按照卫生部中医司的统一规定书写,要突出中医特色。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由患者填写。主诉、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器械检查或会诊记录、诊断及处理措施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全名。 (二)根据病情给病人开诊断证明书,病历上要记载主要内容,医师签全名,未经诊治病人,医师不得开诊断书。 (三)门诊患者需住院检查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一)应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时详至时、分。 (二)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和意识等有关生命体征。 (三)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四)对需要即刻抢救的病人,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入院记录书写要求 (一)入院记录是住院病历的缩影,要求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二)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三)入院记录内容包括:主诉、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生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及初步诊断。 五、表格式病历的书写要求与格式 (一)表格病历由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填写。 (二)表格式病历入院记录的内容同普通入院记录的内容。 六、病历中其他记录的书写要求 (一)病程记录: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记录在病人入院后及时完成,由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应包括患者一般情况、入院原因、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和初步诊疗计划,重危 病人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症状、体征)、上级医师和科室内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特殊治疗的效果及反应,抗感染药物使用或更改等重要医嘱,各种会诊意见,对原诊断的修改和新诊断确立的依据;体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记录,一般病人每3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或病情突然恶化者应随时记录,每天至少一次;入院前3天、手术后3天应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普通患者每周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危重患者及时要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科医师的查房记录。 (二)手术患者一律要有术前小结,甲、乙类手术要有术前讨论。 (三)凡住院超过1个月的患者,每月做阶段小结。 (四)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死亡记录的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或当班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尸检的病例应有详细的尸检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均应有详细的死亡讨论。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会诊制度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一)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挂号单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 病房会诊分普通会诊、当日会诊及急会诊。普通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当日会诊应在申请会诊日完成,急会诊应在20分钟内到达。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实验室及器械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工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指定医师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及会诊记录。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断并提出具体意见,供申请会诊科室参考。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三)北院与本部间的会诊视同科间会诊。 三、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迅速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院内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处。医务处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处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时院长参加。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五、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报医务处批准,由医务处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确定会诊时间及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主持。院长、医务处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管床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 六、外出会诊 外院邀请本院会诊时,根据申请会诊医院的要求,医务处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特殊情况下,主治医师前往),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七、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二)医师外出会诊或邀请院外会诊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三)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值班制度(医疗) 一、病区值班制度 (一)各科室值班人员由一线班、二线班、住院总构成。一线班值班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线班值班人员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进修医师3个月内不得单独值班。首次参加值班的医师由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单独值班。 (二)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由各级医师交接医疗工作。交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值班医师须熟悉病区内所有危重病人情况。 (三)经治及值班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人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簿,值班医师接班时应详细阅读并签名。交接班内容:危重病人、新病人、手术病人及手术后三天之内的病人。 (四)值班期间遇有急诊入院病人,应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在8小时内完成病历。 (五)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人的临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包括二线班、住院总、医疗总值班及本科室主任)处理。 (六)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科主任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调换。 (七)值班医师如有会诊任务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护理人员呼叫时立即前往诊视。 (八)值班医师原则上23:00前不得睡觉,23:00后在处理完病人后可到指定地点休息。有病人呼叫时,值班医师到达床边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紧急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 (九)下班前,值班医师应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上级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二、急诊值班制度 (一)急诊医师由各科派出,受所在科室主任和急诊科主任双重管理。 (二)由本院高年资医师(职业注册三年以上)领班,进修生必须来院三个月以上,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多发病,并经所在科室主任审查合格者。 (三)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不得离岗。 (四)值班期间不得自行换班或请人代班,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请人代班时,必须经科主任批准,在落实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 (五)8小时值班制医师夜间不得睡觉,12小时值班制医师在处理完病人后可到指定地点休息。有急诊病人时,必须随叫随到。 医疗技术项目准入制度 一、受理 1、各临床科室、医技部门将要申请新技术项目连同相关资料报专科主任审批 如:临床医生提交医疗技术项目申请报告,专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 2、申请新技术项目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技术项目申报审核申请表》 (2)、医疗新技术方法 (3)、技术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科室执业范围及承担此项目的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3、标准: 申请材料应完整、规范、清晰,科室负责人及专科主任签字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医务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科室,待申请科室补足材料后方予办理 二、审批 1、对于符合标准的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医务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小组会审 2、专家组评审原则: 专家组应认真阅读申请科室的相关材料,听取其技术报告,严格核查或抽查实施技术的一切相关材料,考核相关技术人员及其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实际资质与水平,同时提出相关问题并听取申请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解释和答辩。 3、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技术项目,由医务处报财务处制定物价 4、报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三、告知 1、对于申报新技术的项目,医务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准确的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保存、归档 四、开展 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即可开展申请项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条 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之后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接受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第四条 被邀请医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同一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须经医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八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九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条 会诊施行手术治疗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特殊诊疗技术项目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第十二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支付给医院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会诊医师代缴费用的,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费用缴至医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出具相关票据给邀请会诊单位。会诊医师会诊收入由医院统一结算给付。 第十四条 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查对制度(医疗)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用于病人的各种治疗、检查物品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 一、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一)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 (二)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三)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四)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线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二、有关科室查对制度 (一) 标本采集时的查对制度 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二) 检查科室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2.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3.检验后,复核结果。 4.发报告,查对科别、病区。 (三)血库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查对。 (四)病理科查对制度 l.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病区、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3.发报告时,复核检查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病区。 (五)影像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区、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及目的。 2.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患者姓名、性别、科室。 (六)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区、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数和质量,取针时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七)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1)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2)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3)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4)查对姓名、年龄;(5)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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