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医院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医院的用电安全,做到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减少浪费,针对本院用电实际情况现制定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及责任划分 用电设施和用电设备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各部门、科室的照明灯、空调等用电设施和医疗设备等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门诊楼大厅、走廊及住院楼大厅照明用电由温馨服务站负责管理; 住院楼入口处的风幕机管理由温馨服务站负责管理; 门球场照明用电由工会负责,篮球场照明用电由总务科负责(院级及以上比赛或赛前训练时准许开启); 路灯、楼顶霓虹灯、住宅区及对外出租房屋的用电由总务科负责管理。 二、安全用电应注意的事项 1、用电部门、科室的护士站、医生办、值班室、工作生活用房及各种附属用房等建筑物,均应符合实际条件使用电器。 2、室内配线根据设计要求而配导线,如若超出室内配线、导线截面的用电量,应立即停用超出用电量的电器设备。 3、对室内照明、插座、插头定期巡视,有无松动、腐蚀或导线是否残旧和老化、外漏,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报修。 4、床头医用综合治疗带,禁止医疗抢救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属专用)。 5、在使用电器设备时杜绝带负荷插插座(易引起产生火花),设备在运行时带负荷拔电器插头,严重引起漏电保护器断开或引起电器火灾。 6、在下班锁门前,用电设备要处于断开状况。 7、对配电盘、箱,前和下方禁止摆放物品,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 8、试验仪器、医疗设备等减少待机状态,做到人走灯灭拒绝“长明灯”。 9、禁止科室和个人私接、乱拉导线或安装用电设备。 10、医疗设备应注意防潮,放置在通风干燥处。 11、科室工作人员要熟知所在科室用电设备和电器。 12、严禁私自随意拆卸电器,若电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修。 13、各科室要将电源插板远离地面和水源。 14、改变原房屋使用设计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安全用电。(如:加床等) 三、节约用电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属科室、部门人员进行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1、节约空调用电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外温度(以天气预报为准)34度以上才能开空调,冬季室外温度0度以下才能开空调(空调调节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18摄氏度),要关好门窗,病房、会议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召开会议外,其他场所不得上班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2、节约照明用电 白天原则上不开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科室应把窗帘拉开,充分利用自然光,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下班及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时要关灯,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做到人走灯灭。门诊楼、住院楼大厅的灯、楼顶霓虹灯以及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随时检查,按规定时间开放。 3、节约办公及医疗设备使用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医疗设备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应及时关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随时关闭。以上所说的各类设备在午休时不使用时必须关机,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员工应当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避免出现火灾事故。 4、每个员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科室、部门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上报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四、监管、检查和处罚 具体负责监管、检查单位和人员为:分管副院长、总务科、财务科、护理部,每月不定时对各部门节约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对各使用部门、科室未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执行的将进行如下处罚: 1、凡科室、部门在中午和下班后(无人时)未按照规定关灯、关空调、开关热水器的,处罚50元/次, 2、未按规定开空调或中午以及下班后室内无人时开空调的或办公设备、医疗设备仍然开启的,处罚100元/次。 3、大厅的照明灯及公共部位的照明和空调(风幕机)未按时关,霓虹灯未及时调整开关时间的。处罚50元/次。 4、按照各科房间数量、设备功率及用电峰值综合计算科室的月额定用电量,与科室实际用电量进行对比,对首次超出月额定用电量10%的科室提出书面警告,若一年中有二次或多次出现超出月额定用电量的10%,对科室超出月额定用电量的金额进行双倍罚款。 5、发现有其他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酌情进行处罚。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面教育,及时纠正。在第二次检查中仍然发现有浪费电力资源行为的,依据以上处罚条款对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6、总务科要对医院用电情况作出月、季及年度报表,要对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及时综合比较并反馈给用户单位;总务科要根据每月的实际用电情况与额定用电量来进行分析比较,总结汇总并分析全院用电情况,及时反馈给院领导。 7、总务科严格管理公用区域的用电,对公用区域的用电情况做好分析比较,若超过额定用电量10%以上,对责任电工处以超出10%以上额定用电量的双倍罚款。若节余额定用电量10%以上,对责任电工给予节余10%以上额定用电金额的奖励。 8、总务科严查偷漏电的事件发生,若查实工作人员参与偷漏电的行为,将给予当事责任人停岗息工三个月及扣发三个月到半年的奖金,并追加相应的处分。 9、总务科每季度公布全院各科室、公用部分及用户的用电情况。 五、责任电工对住宅区及经营户的用电要每月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表,其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用户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以及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使用进行检查。 2、主要对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3、对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以及由总务科电工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4、未经总务科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5、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工作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私自给外单位或个人私接电源的,一旦发现,将给予当事责任人停岗息工三个月及扣发三个月到半年的奖金,并追加相应的处分。 7、现场检查确认住户或职工公寓用户有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上报管理部门后并罚款500元,。 8、现场检查确认经营户有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上报管理部门后并按所偷漏电金额5至10倍的罚款,按管理部门核定的偷漏电金额补交电费后恢复供电;拒绝接受处理的,应上报管理部门及医院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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