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件借阅登记制度 第一条 医院的的重要文件包括: 1. 医院设立申请等医院登记相关文件、批复; 2. 医院所有证照; 3. 医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员工大会等形成的文件资料; 4. 项目的请示、函件及政府批文(复); 5. 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 6. 医院内部及对外收发的各种通知、决议、决定、条例、请示、报告、批复、办法、规定、制度、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7. 项目施工、验收、销售、客服、入驻、维修、物业管理等过程中的一切材料; 8. 各种意向书、合同书、协议书、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 9. 人事档案资料; 10.照片、底片、微缩胶片、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软盘等声像、计算机资料; 11.其它公司认为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条 重要文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行政人事部设专人管理。 第三条 重要文件借阅时必须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1. 借阅重要文件时应在“重要文件借阅登记本”上登记,逐项填写借阅文件资料名称及事由,经行政人事总监或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阅。 2. 严禁在借阅文件资料上涂改、圈划、撤换、增加。 3. 借阅文件资料为原件的,原则上应“当天借当天还,不在外滞留,不带回家中”。若因特殊原因,需隔天使用的,借阅人应说明原因,并妥善保管所借阅文件资料原件。使用所借阅文件资料原件、复印件办理事务时,严禁办理与借阅事由无关的工作,原件用后应及时归还文件资料保管人,办理交回手续。 第四条 文件资料保管员与借阅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五条 借阅人所借阅的重要文件发生损毁、丢失、被盗等情况时,借阅人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提交说明具体原因的书面报告。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连同报告书、主管领导意见和对此做出相应的处罚意见,上报总经理批示。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 使用所借阅文件复印件办理事务时,必须加盖“此文件指定用于办理 事宜”章,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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